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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确保广播电视安全,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非法私自设立机房前端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 1 、“电视棒”等非法网络共亨设备。 2 、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 3 、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设备及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号)有关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违法行为。对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立案查处,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个人 5000元以下、单位 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非法私自设立机房前端。非法“小前端”是指未经过广电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使用和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信号、非法截传有线电视信号设立有线电视前端现象,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带来极大隐患。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可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存在上述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于 2019年 10月 31日前自行拆除,凡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和停止销售的,可免除行政处罚;在限期内不愿自行拆除、停止销售且经劝说无效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生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齐河县市场监管局2019年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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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齐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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