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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齐河县基本建设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避免地下文物在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中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齐河县基本建设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通告如下:
  一、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
  三、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五、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齐河县文物局2019年 10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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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齐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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