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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房产判决 非法信访被拘7日
作者:姜广富
  为房屋产权问题母亲与儿子、儿媳闹翻诉至法院。母亲不服法院败诉判决,两次进京非法上访。 8月6日,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
  经查,徐某,女,小学文化,67岁,晏北街道办事处人。在旧村改造搬迁中,徐某家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儿媳名下。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合离婚后,该处房产由儿媳与孩子实际居住。徐某认为该处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儿媳实际居住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徐某败诉后,徐某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徐某不服县、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分别于2015年5月和8月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附近非访,先后被北京市西城警方和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经工作人员劝说仍执意不归,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将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徐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也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链接:什么是违法上访?
  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
  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记者 姜广富 通讯员 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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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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