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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流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一般建设单位进行抗震设防审定,需到地震局领取《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并在呈报登记表时附送以下相关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土地使用证(或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文件)和复印件;建设部门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文件和复印件;项目用地位置示意图和平面规划设计图;发改委立项书。地震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除需要办理上述业务之外,还需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并在市地震局备案的机构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县地震局,地震局根据审定结果出具项目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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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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