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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本报讯为规范城区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严防犬类伤人、扰民等事件发生,净化市容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区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我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东至323省道、西至新鬲津河、南至陵城火车站站前街、北至北外环路。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以下村庄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前王村、后王村、邵庄村、小赵庄、杨庄村、蔺庄村、孙来路村、贺家村、于道口村、邓庄村、丁家楼村、穆家村、叶家村、杨堤口村、张石灰村、张集村、岔河刘村、西王架村、东王架村、南孟家村、祁庄村、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庄村。
  (二)整治内容。要求市民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牌;为犬只束犬绳(链),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及时清除犬粪。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3.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4.在规定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以及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续签手续。我区免疫注射点为天爱动物诊所(临齐街道国税局红绿灯东南角)、爱心宠物用品店(福星街南段路东)、牧鑫动物诊所(职业中专对过)以及13个乡镇政府驻地畜牧办。(三)处罚标准
  1.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②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③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④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⑤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③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④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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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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