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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而无信心拔凉 消费维权暖心肠
作者:整理:王怀征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消费者刘某某在陵县某服装连锁店购买了一条男式牛仔裤,标价45元。刘某某穿着后感觉不适,到该服装连锁店退货,服装店收货后并没有退钱,只打了一个“欠裤款45元”字样的欠条一张,承诺再到该店购物时予以顶账。 2010年6月1日,刘某某在该店消费用该裤款顶账时,服装店反悔,工作人员表示只抵款25元,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半,刘某某为此与其争执未果。为此,消费者刘某某向县工商局进行申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陵县工商局受理申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商家认为对该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才公平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三包”义务行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衣服全部价款45元,刘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中,该服装商家早已同意退货并收回已售服装,但货款迟迟不予退还,已构成违反“三包”规定的行为;该案中商家已打欠条形成债务,更应依法清偿。据此,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
(整理:王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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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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