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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颁布惠企“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设立2000万元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
作者:于斌
  本报讯(记者 于斌)2月6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决定,正式发布实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惠企“十二条”)。政策施行期3个月,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针对性帮扶。
  惠企“十二条”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优化发展环境4个方面出发,梳理出多条“真金白银”政策,助力企业共克时艰。具体包括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提供基金支持、降低企业首贷门槛、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支持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及培训机构和信息平台发挥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工作责任12项内容。
  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市财政筹措资金2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的担保项目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支持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培训机构和信息平台提供互联网+技能提升+招聘服务,缓解企业用工供需矛盾。
  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慎用行政处罚措施。市工信局负责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交相关部门落实;市金融发展中心负责了解企业资金方面的需求,及时交有关银行落实;市人社局负责企业用工需求、人员招聘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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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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