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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晰权,强化从严治检的责任意识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心得体会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尹国岭
  9月2日,乐陵市检察院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专题学习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以下简称 《问责条例》),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深刻领会到抓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重要性。
  《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 《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 “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 “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 “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 《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 “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党的各级工作部门,一举打破 “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明责晰权,强化从严治检的责任意识
  在众多党内法规制度中, 《问责条例》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证明,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然有责,失责必须追究。制定 《问责条例》,既是为了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也是在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所以,深入地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地以 “严”和 “实”的态度进行整改,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是中央在建党95周年之际的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心中有责,用好手中的权力,切忌滥用职权,时刻谨记权利是党和人民群众所赋予的,要公平、公正、公道,将权利为民所用、造福于民,要有坚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学会向一切歪风邪气说不。荀子把“口言善,身行恶”的“两面人”称为“国妖”,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标准在于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台上台下、台前台后、当面背后都一样。党员干部严禁出现“两面人”现象,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担当责任,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敢于“唱黑脸”,不做人人唾骂的“两面人”。一旦将人民的权力化作私有物,为个人谋私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必将受到《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的惩罚,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要用党的《问责条例》这面“正气之镜”来规范自己、提醒自己,严格执法才能公正司法。
  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两个百年”伟大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不利的,就当机立断、立马横刀,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改得越早越好,改得越彻底越好,切忌拖泥带水,更不能留下死角和尾巴。能不能一抓到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推向深入,关键要看在解决问题上是不是下真功夫、硬功夫,发现反弹能不能严肃处理,解决深层次问题能不能啃下硬骨头。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中强调:“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 ”转作风不能有“陌上花开缓缓归”的闲情逸志,知道错了的东西,要及时改正,决不能借故拖延,明知故犯。同时,还要聚焦改作风转作风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
  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政治责任,以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为契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在全院检察工作各个方面落到实处。继续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严肃查处“四风”和司法作风等突出问题,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法律监督、依法打击查处各类刑事犯罪等工作,把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结合起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制度化、程序化,促进形成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纪律条令体系,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始终保持从严治检的政治清醒,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市院的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相融合,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规划,部署落实任务;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其他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支持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要工作情况随时听汇报,常规工作情况定期听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制定完善案件发现和查处机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干扰阻力,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建立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联席会制度,将主体责任分解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做到把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持续强化推进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办案纪律,持续部署开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主要节假日期间的暗访督察,强化制度禁令执行,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按要求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党员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以身为镜,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章和 《条例》 《准则》 《问责条例》等党规党纪。充分发挥从严治检、廉洁从检的表率作用,凡是要求大家做到的,党组成员首先做到,要求大家不做的,党组成员首先不做,加大对自己以及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约束力度,以自身正、自身硬、自身严的实际行动,为检察干警做出样子、树起标杆。加强自我改造、自我革新,努力实现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常态化。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抓手,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参观革命纪念馆,认真学习领会革命前辈先进事迹,真正把好思想关、政治关、社会关、亲属关、生活关,不断坚定共产党人理想信念。抓住“关键少数”,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积极引导全体干警紧紧抓住自我改造的重要环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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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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