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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医保报销政策
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报销比例75%


  本报讯(记者尹晓燕)1月9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其中明确,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市统一为75%。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我市(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国家、省财政补助后,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规定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在市级医疗机构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救治费用,其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救治费用,由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市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对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已在《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要求及时停止医保支付。对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纳入医保支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的,临时参照甲类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临时扩大药品目录保障范围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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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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