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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供热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温度不达标按标准退费

  本报讯(记者邓静)近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德州市供热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市民可在10月25日前提出相关意见。
  在供热管理方面,明确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服务与投诉方面,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用户室内温度在16摄氏度以上、18摄氏度(不含18摄氏度)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百分之五十;用户室内温度在16摄氏度(含16摄氏度)以下、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部收费额。
  市民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534—2687409。电子邮箱:dzsfjlfk@dz.shandong.cn。也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科。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中心D区四楼西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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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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