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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
德州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就《德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李莉本报通讯员刘飞翔贾志杰
  日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我市出台了《德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救助供养的条件,细化了有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相关规定。
  《办法》自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就此,本报专访了德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救助事务部部长王文慧。
  记者:《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照料服务与监护、终止救助供养等方面的标准及流程。
实地调研完善救助体系
  记者:能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目的和制定背景吗?
  答:这次我市首次制定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是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等,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最终制定而成。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同时,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记者:《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分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与监护、终止救助供养、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认定条件同时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以及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形。
  申请及受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申请方式及受理审核流程。
  审核确认,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及公示等相关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是在给予被确认为特困人员的救助对象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再根据其自理状况,分类进行救助。
  照料服务与监护,明确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2种。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及审核公示程序等内容。
  记者:《办法》与2016年发布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相比,有哪些改变?
  答:此次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
  在无劳动能力认定方面,残疾等级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视力残疾人。
  另外在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方面,增加2项内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精准认定 全力保障兜底
  记者:《办法》中提到的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哪类人群?
  答: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这一群体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做好供养服务相关工作,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
  记者:特困人员应该如何申请救助供养?申请时有没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申请救助供养可以由特困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在“德救助”微信小程序中提交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如实提交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面材料,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一般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包括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记者: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德州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记者:申请特困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记者:请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记者:政府是如何保障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答:针对分散供养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为特困人员明确监护人,并指导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签订多方协议,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员(机构)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同时,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其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供养。
精确评估 健全监护职责
  记者:特困人员如何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答: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记者:您所说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都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进行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记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与其他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记者: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记者: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如何申请退出供养范围呢?
  答: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其所在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作出终止决定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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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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