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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经营民宿不能太随意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区域功能调整,利用住宅开饭店、网吧、民宿等“住改商”行为屡见不鲜,极易引发邻里矛盾、噪音扰民等问题。《民法典》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保障业主生活秩序。
现实案例 住宅改民宿,给邻居带来困扰
  林某、吴某和楼上邻居陈某同住某公寓。2021年3月,陈某将自家房屋装修改造成4个带独立卫生间的房屋,并对外出租,经营民宿。
  陌生人的频繁出入,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无奈之下,林某、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停止经营行为。
  陈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有关经营行为已在有关部门备案,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未侵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住宅用于经营用途,林某、吴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出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要求陈某限期改回。
解读 “住改商”需要经过业主一致同意,赋予邻居“一票否决权”
  法官表示,该案中,陈某“住改商”的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关营业执照,但侵害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权益,同样需要恢复为住宅用途。
  《民法典》明确,“住改商”问题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赋予业主“一票否决权”,有利于保护相关业主居住品质和房屋价值,对规范当前日益普遍的“住改商”现象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保障业主生活秩序和生活质量。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279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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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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