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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
备案程序简化 报销比例提高


  本报讯(记者尹晓燕通讯员陈洁)日前,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备案程序,提高报销比例,进一步解决群众在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含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
  此次对异地就医人员分类进行整合简化,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简化备案程序,取消证明材料。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丰富异地就医备案渠道。“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跨省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除了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现场办理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及鲁医保、德州医保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拨打电话等各种掌办、网办途径办理异地联网结算备案手续。
  调整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和参保地以外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就医的,可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降低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减为10%;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跨省就医首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0%;未办理跨省异地联网备案的、办理跨省异地备案后未联网结算的及跨市异地未联网结算的,可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医保报销,就医费用首先自付比例为10%。
  调整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政策。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现联网结算,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转诊人员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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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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