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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可诉精神损害赔偿

  因不法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则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因对方“违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较少举证责任。
现实案例 婚庆公司弄丢新人婚礼录像,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
  近日,一对新人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提供礼仪和摄像服务。可婚礼完成后,婚庆公司却表示,将录像和照相资料弄丢了。
  事后,这对新人以“违约”为由起诉婚庆公司。
  法院认为,婚礼录像记录的是人生中一项重大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活动。录像灭失,导致当时的场景不可真实再现,无法补救,必定会给新郎、新娘留下终生的遗憾,故此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参照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酌情判决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解读 以“违约”为由起诉,当事人可承担较少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民法典》施行以前,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上的利益,类似上述案例,因无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若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只能以侵权为由另案起诉。当事人要对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相应举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以“违约”为由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仅需提供相关合同约定即可索赔。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99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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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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