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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再出新政
10月起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本报讯(记者 唐晓颖 通讯员 尚彩云)9月7日,记者从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10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不动产登记新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更好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刘洪义介绍,不动产登记仅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不动产权归属夫或妻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应由夫妻协商确定,并在登记原因文件中明确。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中心城区实行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新政实行后,申请人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登记原因文件或权属来源文件(如新建商品房买买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中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未经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申请加减名或离婚析产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审查婚姻状况的。
  刘洪义表示,目前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实行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齐全部材料后,后台推送税务部门进行核税,因缴税环节税务部门需要审核婚姻状况,所以申请人仍要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获得不动产权的协议时,直接签订夫妻双方姓名,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相关事实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办理登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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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这些需要知道
  1.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上签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答:购房合同上签夫或妻一个人名字还是签夫妻双方名字,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登记机构仅依据登记原因文件或权属来源文件(如购房合同)上记载的权利取得人进行登记。今后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不动产时,也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签字同意即可。
  2.夫或妻一方签署购房合同后,办理登记时想将配偶也登记为产权人,该如何办?
  答:两种途径。一是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由夫或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并共同申请登记;二是先办理夫或妻一人的不动产权证后,再持婚姻状况证明共同申请婚内“加减名”登记。而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3.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如何办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财产约定书,将不动产登记为双方共有。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要求加名一方可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不动产权属情况,确实有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加名”共识,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或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凭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确权。
  4.原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夫妻双方离婚后,需要办理离婚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吗?
  答:区分情况办理。如果约定房屋仍归属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一方所有,无需办理离婚财产转移手续。如果双方约定房屋归未经登记的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有的,双方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财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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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经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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