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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维护合同公平履行

  “合同严守”一直是公认的民法原则,但经济形势和社会形势发展瞬息万变,合同履行受各类突发情况的影响加剧,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
现实案例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适用“情势变更”减免租金
  近日,申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房屋供教育培训。今年3月,申某向法院起诉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生无法到店培训,经营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确实对合同产生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达到合同解除的程度。但申某确实因疫情造成损失。经过综合考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同意减免租金,并延长租期。
解读 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因不可预见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救济手段。
  《民法典》将“情势变更”立法化,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事由之外,规定“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增加仲裁机构参与,明确合同履行遇到变化时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4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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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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