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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将纳入

  本报讯(记者李莉)为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我市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自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将被纳入其中。
  《办法》明确,适度放宽“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对于在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4万人,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130元、每人每月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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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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