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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挂靠公司行为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个体卡车司机将车辆挂靠到运输公司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一直以来,“个体货运车肇事,挂靠公司要不要担责”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民法典》对挂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现实案例
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近日,原告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与被告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朱某全身多部位受伤。朱某伤愈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邱某和其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按照《民法典》1211条规定,法院判决邱某和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当事人当庭均表示认可。
解读
应在车辆挂靠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吸收了此前已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明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最终责任由司机个体独立承担,被挂靠单位有权利向司机追偿。但如果司机个人财务状况较差,没有足够还款能力,那最终被挂靠单位追偿权可能难以实现。因此,被挂靠单位应该与挂靠人在挂靠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纠纷提供合同依据。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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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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