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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具体举措。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五是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规定,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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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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