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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出于好心,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司机因此背上巨额赔偿,责任能否减免?《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为善意供乘人减轻责任,鼓励好意施惠、助人为乐。
无偿搭乘 途中发生事故,驾驶人减轻处罚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两人经常结伴驾车回家。近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李某,在经过一个无红绿灯路口时,与对面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多处骨折。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对方驾驶人承担治疗费用共计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李某提供无偿服务,属于“好意同乘”,酌定张某减轻赔偿30%,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解读解读 非营运、无偿性、不收费是认定“好意同乘”核心构成要件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需要具有非营运、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等核心构成要件。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供乘人的责任。《民法典》则将“好意同乘”进行了明确,确定了相关责任的划分和减责、免责情形。
  同时法官提醒,对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小心,以免发生意外。
  (记者董建新整理)法法条条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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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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