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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签收前 损坏由卖方负责

  当前网购成了普遍的购物方式,收寄快递和各种快运也越来越频繁。快递包裹发生损坏,责任在谁?能不能赔偿?对此,《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运输途中与签收前,损坏责任由卖方承担。
现实案例现实案例 运送途中货物受损,快运公司拖延赔付
  近日,曹某通过某快运公司,托运一个花瓶给广州的朋友。按快运公司要求,曹某对花瓶进行保价,并交付保价费。
  货物到达广州后,收件人发现花瓶已经破损,拒绝签收。曹某向快运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保价是“保丢不保损”。经过交涉,快运公司认为货物破损是发件站没包装好造成,曹某要求先行赔付,遭工作人员拒绝。随后,曹某将快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快运公司赔偿1.2万元。
解读解读 运输途中与签收前风险商家承担,交付后风险转移到买家
  据介绍,《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权责,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明确,电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许的。
  同时,《民法典》明确,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签收快递包裹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应当在确认无误后再签收,以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记者董建新整理)法法条条
  《民法典》第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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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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