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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起施行
确立12类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本报讯(记者杨鸣宇)3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悉,《条例》制定工作自2020年1月正式启动。市文明办作为起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经过审议修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案。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和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于今年1月29日公布,将于5月1日施行。《条例》共六章4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和支持、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为高质量起草《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起草阶段,市文明办开展了“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收录社会意见6万余条,确定了德州群众最反感的10项不文明行为,确定立法工作重点。《条例(草案)》形成后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分别组织召开了人大代表、立法论证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市民代表等多个层次的专题论证座谈会,对梳理出的112条意见建议尽最大可能予以吸收采纳,最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更多地通过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鼓励奖励性规范来传达社会的价值取向,使《条例》有潜在的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体现德州地域特色,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长期实践,同时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纳入其中。聚焦实际问题,《条例》立足我市实际,确立公共秩序文明等12类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将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形成促进合力,《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等示范表率作用。
  《条例》施行后,市文明办将开展媒体宣传、集中学习、志愿行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等专项行动。对《条例》所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制定具体实用可操作的管理办法,督促公安、住建、文旅、城管等执法部门落实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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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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