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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聊天群公布他人信息犯法

  两人发生争执,一方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聊天群中,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对一起人格权纠纷作出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现实案例现实案例 未经同意将身份证信息发至聊天群,侵犯他人隐私
  阿兰与阿红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出言侮辱谩骂,还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笔迹,明确写明“仅用作办理业务,不做他用”。
  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阿兰起诉称,阿红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阿红称,自己是转述他人观点,且阿兰身份信息都曾在业委会群内公示,因此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
解读解读 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红侮辱谩骂明确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同时,阿兰的身份信息虽曾经公开,但不具有私密性,其身份证信息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不做他用”,因此阿红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法院最终判决阿红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因双方纠纷擅自将原告身份证信息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董建新整理)法法条条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7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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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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