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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湿地保护法草案20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9条。草案明确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禁止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除外。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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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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