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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铁“霸座”将成历史
  近年来,高铁“霸座”和超程乘坐事件常常出现在公众视野,引起公众对于道德失范和相关法律的讨论。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耍赖“霸座”将成为历史。
案情
“霸座”行为频现,破坏乘车公共秩序
  近日,从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的G108次列车因承载人数过多,在常州北站停了半个小时,为此列车员不得不重复广播通知无票旅客下车,才使列车得以启动。 2019年5月,我市铁路警方对一名“买短乘长”并采取公然辱骂、暴力推搡车站工作人员方式拒绝补票、扰乱车站秩序的旅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霸座”行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使用权,导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乘坐,破坏乘车公共秩序。
新规
《民法典》写明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
“高铁‘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 ”禹城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高成修介绍,“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
  与之前相关法规“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的阐述不同,《民法典》写明,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今后,被占座位的乘客可以以合同违约起诉承运机构,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权起诉侵权乘客。“作为承运机构,有义务提供给乘客其购买的座位。 ”高成修说。(记者董建新整理)
援引法条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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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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