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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司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出新政
社区矫正对象因公外出,批准!
作者:李榕
  本报讯(记者李榕通讯员贾鹏崔永华)“这个规定出台太及时、太给力了,部门想方设法为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保障了我们在外业务有序开展。”5月8日,乐陵市某公司负责人李长云深有感触地说。
  李长云的感触缘于乐陵市检察院和乐陵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乐陵市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社区矫正对象因公外出请假的规定(试行)》。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某,春节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半年执行,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王某居住地及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乐陵,而企业发展却需要他经常外出。由于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地,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困难。
  怎么办?王某将面临的实际难题反映到乐陵市司法局。 4月15日,乐陵市司法局局长宋震带领相关负责人主动上门服务,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充分核实企业面临的实际司法需求。经集体研究,乐陵市司法局结合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勇于担当作为,创新出台这一规定,探索建立借助信息化手段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机制。
  该规定明确要求,外出请假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供所任职企业出具的外出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返回时间。社区矫正对象应持上述证明提前2日向司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出请假审批表,同时签写外出请假承诺书,承诺外出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告外出期间有关情况。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期间,申请一般不予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从任职企业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担保人,并到司法所签写外出请假担保书,司法所对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和担保人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经乐陵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乐陵市检察院备案。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当通过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保持手机畅通,每天报告一次位置信息。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每次不得超过5日,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进行销假。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未按时销假的,所属司法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规定》实施以来,已批准3名企业社区矫正人员请假赴外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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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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