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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热点问答
不动产转移登记




  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以什么为基本单位进行?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单元可以是一宗地、一宗地多幢房屋、一幢房屋及所占土地、一层、一套或一间来划分。
  2.常见的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答:买卖、互换、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继承登记有哪几种形式?相关程序又是什么?
  答:经公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经公证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申请办理程序为: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打印继承(受遗赠)公示材料。
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
  1.老旧小区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答:根据我市《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规定,纳入登记的小区是指2016年8月19日,德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德城行政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之前,市中心城区(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小区居民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
  主要的办理情形有以下3种:公有住房无用地手续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四类公房,已颁发房产证无用地手续的老旧小区,经核查无权属来源的,在小区内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文件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国有土地上商品房无用地手续的。小区已办理房产证,土地无用地手续的,按市政府9号文件确定的出让金补缴时点评估,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老旧小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主体有哪些?
  答:申请办理的主体应为原开发建设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灭失,但有继承、其他合作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为申请主体;无继承、其他合作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的方式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申请,也可以登录德州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新建商品房小区不动产登记
  1.新建商品房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何时可申请办理?
  答:开发单位在经过规划以及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取得人防相关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新建商品房小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主体是谁?
  答:申请办理的申请人是该小区的开发单位,小区业主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日期及时委托开发单位统一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的方式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申请,也可以登录德州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3.新建商品房小区哪些情形不能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答:不能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主要有4种情形:一是开发单位土地被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查封的,解封后方可申请;二是开发单位土地或土地及在建工程存在银行抵押的,待抵押注销或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申请;三是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土地有超占、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成的;四是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如果申请人所在小区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解决后,再申请登记。
出让金缴纳
  1.划拨土地如何办理?出让金如何缴纳?
  答:划拨土地上的住宅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 (房地产转让),均应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无交易价格的,参照税务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具体房屋价格由税务部门认定。
  划拨土地上居民自持房产申请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根据《意见》第五条确定的时点起,土地出让年期住宅为70年,商业为40年。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房屋所在土地无用地手续的,对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屋的,按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补办划拨决定书。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按照《意见》第五条确定的期日评估的土地价格缴纳。
  2.出让土地如何办理?出让金如何缴纳?
  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原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的,土地用途应明确到二级类。土地出让终止日期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但不超出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出让金按照原出让合同签订时的评估价格减去原土地交易价格缴纳。
  同一住宅小区分批取得土地,建筑物跨宗地的,在不违反规划条件原则的前提下,保持各自宗地面积、用途不变,允许权利人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时适当调整宗地界线,以保证房屋与土地在同一宗地空间属性上的一致性。
  3.完善用地手续与首次土地转移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由开发单位或代理主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变更用途的,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由个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或变更用途的,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测算到每一户,与首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持《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同一宗地上其他业主共同遵守此出让合同的约定,凭补缴的出让价款票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个人房屋所有权交易引起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由自然资源局组织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依政策规定与首户交易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持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同一宗地上除第一套外,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直接缴纳出让金后持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屋的建设单位已撤并、灭失,尚未办理土地分户登记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发起申请办理首次土地转移登记;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或业主自行推举代表,在小区公示无异议后,由推举的业主代表发起申请办理首次土地转移登记。
老旧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
申请办理材料:
●由于办理情形不同,具体可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或登录市自然资源局官网查询
申请办理流程:
开发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审核
申请人缴费领证
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网址:
德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dzzwfw.sd.gov.cn)
咨询电话:
0534-2188253
新建商品房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
申请办理材料:
●开发单位证明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土地权属证书●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申请办理流程:
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登记机构受理审核
申请人缴费领证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制图:李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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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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