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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三)
  2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二)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培训。(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八)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九)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7.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对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因为器官与功能发育还不成熟。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根据女性生理特点,保护胎儿与儿童的需要,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有: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8.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1)尽快到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劳动者凭单位介绍信),初步断定所罹患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
  2)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要带齐如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3)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遵纪守法,相信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要医闹与相信黑律师。
  5)本人或委托律师与单位协商,或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
  6)如果真患上职业病,则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2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哪些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0.什么是尘肺病?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部进行性、弥漫性的纤维组织增生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有:(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墨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31.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主要有哪些?
  冶金业:烧结工、冶炼工、焦炉工、耐火材料(破碎、过筛、原料、配拌料、装出窖)、砌炉工、筑炉工、修炉工
  机械业:铸造工艺-配拌料、造型、开箱、失蜡浇铸的制壳与开箱、清整、喷砂;机件加工-电焊、风割;装配、维修
  造船业:船体-电焊、风割;舾装-拷铲油漆
  喷纱纺织业:(1)棉纱-清棉、梳棉、精棉、并条、细纱、精纱(2)毛纺-拣毛、选毛、烘毛、烧毛、梳毛(3)麻纺-拣选(4)丝织-打线(5)毛巾被单-织造、整理(6)绒毡(7)针织-倒纱、纤织(8)线带-拼投、捻线、成绞、筒子、球坯(9)化纤-织造
  采矿业的凿岩、爆破、采矿、运输等;
  基建业的隧道开凿、采石、筑路等;
  化工、轻纺业的原料加工、包装等;
  宝石加工等。
  32、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常见的有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
  症状的多少与轻重,与肺内病变程度并不完全平行。患者早期无特殊体征,随着病情的发展,合并症的出现,体征渐渐增多和明显,主要是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的体征。
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能算工伤吗?
  【案例】
  某机械厂职工邓某为该厂的货车司机,工作内容为驾驶该厂的货车送货至外地,一次在返回工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邓某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久,邓某亲属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邓某被认定为工伤。机械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申报工伤的,首先应区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析。
  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种情况下,职工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此类工伤时,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如果该职工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无论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鉴于上述情况,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外,其他受伤情形不应当考虑受伤害职工的责任问题。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因此,以上三种情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有故意违法等行为的,无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还是非主责,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结论】
  本案例中的职工邓某驾驶用人单位的车辆执行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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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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