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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指导意见
所有企业复工复产一律取消审批
作者:下转2版
  本报综合2月29日,大众日报受权刊发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强党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四大部分,共52条,条条精准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是山东干部群众做到“两手抓”、夺取“双胜利”的“任务书”和“施工图”。
  其中,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加强运行调节,有序推进企业复工达产和重点项目建设,《若干意见》部署了10项任务,要点如下:
  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贷款额度,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调整完善企业还款付息安排,适当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0.5个百分点。强化银企对接,做好全省1268家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安排,按期完成符合银行信贷政策企业的授信审批程序。在全省推行企业金融辅导员制度,首批选派3000名金融专业干部,对口联系帮扶企业。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加大稳岗返还,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序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提升煤电油气保障能力。组织好煤炭生产,严格落实统调电厂燃用省内煤激励政策,确保重点发电企业电煤库存稳定在20天以上。健全煤电油气运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办公机制,对库存可用天数不足10天的统调电厂和承担供热任务的热电企业进行重点调度,及时采取应急调运措施,确保不因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争取省外电支持,保证居民和重点用户电力需求。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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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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