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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内涵 维护职工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 2002年11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 《安全生产法》(下文简称新法)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要求。
  1、新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阐明了立法目的,主要目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 新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与其他法律有何关系?
  答:新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层次的适用范围:一是对 “一般规定”的理解。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适用本法。二是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 “另有规定”的理解。消防安全,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适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调理。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专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3、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规定的 “法律责任”,与以往相比有何新变化?
  答:新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各种形式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来保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原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旨在解决法律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作用;处理,是对权利义务的具体描述;制裁,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缺少制裁措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难以落到实处。虽然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已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法律规范的结构上来说是不完整的。这次修订,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使这一法律规范具备了应有的基本要素,增强了这一义务性规定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
  4、新法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对办理工伤保险有何规定?
  答: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事项及禁止订立非法协议。劳动合同应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从而保护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二是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一线战“疫”
  工伤保险做坚强后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多次发文,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作出安排。
【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待遇支付】
  认定工伤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同时,各地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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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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