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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红线意识”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国务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第九条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
  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道路运输单位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些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酿成事故发生。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 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对于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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