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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利用“套路贷”形式非法占有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作者:董建新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孙鑫)近日,德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张某强、赵某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6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德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经查明,自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陆续招募雇佣部分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利用“套路贷”的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德城区某投资公司租赁场地,以低息免抵押放贷为由,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及车辆买卖合同等具有明显虚高数额的合同。
  随后,张某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被害人小部分钱款作为定金,后以缴纳质保金为由让被害人提取现金后交回部分定金。随后,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检验系统升级等理由扣押被害人车辆。待被害人索要车辆及询问尾款发放时,张某强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肆意认定违约,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赎回车辆。
  该案逐步形成以张某强、赵某振为首要分子,冯某良、王某、张某振、魏某振等人为固定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被害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多次与被告人近亲属进行沟通,各被告人共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最终,德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冯某良、王某、张某振、魏某振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冯某良、张某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等1年6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追回的涉案贷款本金款项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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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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