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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发展政策
  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1.享受条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执行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办理流程。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优惠政策
  1.享受条件。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招员工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执行标准。企业新招员工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3.办理流程。一般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困难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参训职工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等材料。
  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贫困人员工资发放表(须有工资数额、领取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下同)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将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王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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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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