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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津耀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夏津名星科技有限公司):
  我机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夏人社监理字[2018]第1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夏人社监理催字[2019]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支付职工张继勤工资报酬26034元,饶竹科工资报酬16000元,张瑞芳工资报酬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起3日内有权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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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大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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