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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法院首次适用行为保全,禁止欠债公司变更法人
“老赖”主动还款13万元
作者:董建新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张峰黄敏)“法官同志,我已经将13万元打到你们法院的账户上了,快把公司的禁令解除吧。 ”5月8日,陵城区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内蒙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电话,他主动提出偿还欠款,一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中,申请执行人陵城某公司与内蒙古某公司曾签订合同,标的额13万元,合同签订后,内蒙古某公司未定期履行。今年5月,陵城某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申请索要13万元欠款,并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只有几千元存款,远远达不到还款数额。
  公司账户没钱,张某名下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防止被执行企业恶意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创新举措,在财产保全基础上首次适用行为保全,下达禁令,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理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公司等行为。
  裁定书邮寄给张某没几天,他就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申请主动还款,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何为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威慑力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法院得以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设各类保全措施,控制手段得以丰富。通过行为保全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恶意逃债、变更法人拖延履行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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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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