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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实施意见,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
作者:张晓航
  □本报记者张晓航
  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被写入工作报告。如何发挥职能作用规范政商交往,成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思考的重要课题。
  德州市纪委市监委立足实际、创新作为,于4月26日出台《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为政商交往提供“亲清指南”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鼓励政商正常交往
  政商交往中如何把握尺度?“亲”了怕踩红线、沾是非,“清”了怕服务不到位,这是很多党员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困惑。《意见》为解决这些困惑提供了指南。
  《意见》阐明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总体要求,鼓励党员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做到“亲”商不挟私、“清”商敢作为,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
  《意见》着眼倡导支持党员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明确党员干部可按照规定参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企业上市策划、重大项目开工仪式、学习考察等活动,引导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督促党员干部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优化涉企服务,提供政策解读,经常听取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企业遇到困难时,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的“庸懒散拖”“生冷硬推”行为。
  此外,《意见》明确了党员干部在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困过程中出现失误应予宽容的具体情形,防止问责“泛化”,及时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事担当的干部澄清正名。
优化营商“四个环境”
  如何解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是市纪委市监委关注的重点。
  着眼纠正政商交往“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清”而不“亲”为官不为等行为,《意见》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精准执纪执法力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的“四个环境”。
  围绕优化企业发展政策环境,重点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等问题;围绕优化政务环境,整治违反“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围绕优化市场环境,整治滥用职权或借用公权干预、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问题;围绕优化法治环境,整治党员干部在与企业交往中违规收受企业财物、接受宴请等娱乐活动、违规经营、违规兼职取酬,贪污贿赂、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问题,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清淤排阻、助力护航。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针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等工作,《意见》指出,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执纪执法理念,既要实事求是查清问题,又要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依法规范使用调查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限制出境等措施要审慎研判、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限度防止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停摆。
  强化精准思维,严格区分企业负责人违纪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行贿与被索贿、当前问题与历史问题。对无主观故意、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小以及企业家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依法从轻从宽进行处置。对一些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涉企案件中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以权谋私的,严肃查处问责,决不“护犊子”,严防“灯下黑”。“《意见》的出台是我市落实中央‘基层减负年’和省委、市委‘工作落实年’有关部署要求作出的重要举措。《意见》表明了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立场、态度、导向,提出了目标方向和落实措施,规范政商交往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市加快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贡献力量。 ”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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