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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擅离现场 提出理赔遭拒

  发生单方事故后,车内人员弃车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就医,于次日报警、隔日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某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次日报警、隔日报案,男子理赔请求遭拒

  4月20日21时,在德州市区某路口,一辆白色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发生单方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径直去了医院。 4月21日凌晨1时左右,两人从医院就诊结束后,又一起赶回事故现场,此时车辆已经被拖走不见。
  4月21日14时,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就上述事故报警;4月23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李某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5万元。此前,他曾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超出合理期限影响定责,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李某擅自离开,使交警及保险公司丧失了调查最佳时机,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董建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案中,李某报警及保险报案的时间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未对现场进行保护及报警的情况下,李某弃车离开现场,放任车辆侧翻在道路上,增加了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风险。
  承办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人到现场勘查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驾驶员无合理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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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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