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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
法检两长同堂审滥伐林木案
作者:董建新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张梅)近日,禹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滥伐林木案,两案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禹城市法院院长杨如冰担任审判长,禹城市检察院检察长任少伟担任公诉人支持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张某、王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村民手中购买杨树进行砍伐。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张某、王某无证采伐的杨树共计404株,林木蓄积为45.0401立方米,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禹城市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我们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吸取了教训,以后不会再犯了。 ”庭上,3名被告人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反省、悔过。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郑某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以来,禹城市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涉及环境资源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快审快结。法检两长同堂审理滥伐林木案,提升了办案质效,严厉打击了滥伐林木、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大力宣传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了全民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林木具有净化空气、防风固沙等重要作用,林木砍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本案被告人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砍伐树木404株,造成了生态环境资源严重损害,依法应予严惩。但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坦白情节,遂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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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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