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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第二十六批信访件办理情况


  (接上期)
  举报内容 举报地点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德州市宁津县相衙镇大耿村桥东的荣兴生物质燃料厂,违法生产国家禁止的碳棒,该厂距离大柳水库输水河道仅20米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颗粒物飘落河中污染水源,废气直排,批建不符。德州市 水,大气
  11月27日,宁津县组织环保和乡镇现场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荣兴生物质燃料厂实为宁津县荣兴生物质燃料厂,该企业年加工300吨生物质颗粒项目已于2017年8月经宁津县发改局立项,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齐全,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配建到位。该企业位于宁津县相衙镇大耿村东南,距离大柳水库输水河道(史殷干沟)50余米,距离大柳水库12公里。该段河道功能以灌溉、引黄、泄洪、排涝为主,既不在山东省德州市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该企业无涉水工序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虽然外排废气检测结果显示达标,但排放的少量粉尘仍会飘落到河道中。属实
  宁津县政府责成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求该企业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处理能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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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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