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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捕120只蟾蜍 男子获缓刑
作者:董建新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张峰)日前,陵城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韩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陵城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至6月,被告人韩某某使用地笼等工具在陵城区宋家镇陈庙村附近河沟中猎捕野生蟾蜍,并通过网店销售。6月25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住处找到野生活体蟾蜍120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94只为中华蟾蜍,26只为花背蟾蜍,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因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蟾蜍即俗称的“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即属于刑事案件。韩某某非法猎捕蟾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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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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