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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市民可向“随意加价”说不
作者:王秀青
  本报讯(记者王秀青通讯员任向红)9月25日,记者在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转供电单位要在9月底前完成自5月份以来电费的清算、公示及退费工作。转供电单位除变损、线损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分摊电费。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确保在9月底之前将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要求,我市各转供电单位要在9月底前,完成自5月份以来电费的清算、公示及退费工作。各转供电单位办公、公用设施等所有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与其他用电户用电情况一并公示。转供电单位除变损、线损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分摊电费。
  各转供电单位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及收费公示制度;对经告知仍不整改落实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广泛接受终端用户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转供电单位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预购电”电价标准有所调整,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1 元/千瓦时,较8月份公布的1.075 元/千瓦时标准降低了0.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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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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