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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不良记录将上“黑名单”
作者:张志宁
  本报讯(记者张志宁通讯员宋本立)6月24日,市安委会通过《德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将上“黑名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9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办法》要求在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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