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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终身追责”利刃斩“牺牲环境”顽疾


  近日,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了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将“终身追责”,向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顽疾”亮出了“利刃”,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套上了“紧箍咒”。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话语掷地有声,发人深省,既给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官员发出了搞好生态文明同样是政绩的信号。不可否认,当前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政绩观扭曲,“唯GDP是瞻”,为了个人的政治前途,一味追求发展而不顾当地生态环境,政绩搞上去了,自己提拔“拍拍屁股走人”了,留下一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烂摊子无人问津、无人担责,最终受害的还是百姓。加上过去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何进行问责,一直没有出台明文规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领导干部为追求发展而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负责行为。
  此次,中央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真可谓是一场“及时雨”,抓住了当前环境整治的“老大难”问题,对领导干部起到了威慑警示和政绩引导双重作用。“终身追责”如同一把利刃,始终悬挂在领导干部头上,让领导干部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必须要把环境问题考虑进去,权衡利弊谨慎决策,既要对任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更要对离任后的生态环境负责,否则就会伤及自身,轻者伤身重者丧命。
  可以说,《办法》的出台实施,目的在于给党政领导干部起到威慑警示作用,形成一种预防机制,告诫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绝不能“越雷池半步”,必须要彻底摒除过去以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的政绩观念。因此各级党政部门必须要以“严”和“实”的精神和措施抓好《办法》贯彻落实,高举追责“利刃”,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使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赵帅 路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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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论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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