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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个人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负责人就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作者:李根
  日前,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2015〕64号),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市人社局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答:2011年7月1日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部分城镇从业人员按当时政策规定不在覆盖范围之内;同时我市一些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或者中断缴费,或者应保未保,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也不利于全民社会养老保障进程的推进。这次出台补缴政策,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解决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历史遗留和欠账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免除部分群体的养老后顾之忧。同时,这也是对之前存在问题的规范,以防止各地补缴范围、条件、标准等出现混乱、无序补缴问题,是对现行政策的完善和补充。
  问:这次补缴政策与原有政策有何不同?
  答:出台这项补缴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这次文件出台前,国家、省仅对用人单位欠费补缴问题出台过法律法规,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明确了经催缴和限期补缴的工作程序后,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的,需加收滞纳金。而对于个人来讲,则严禁采用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这次文件较以往有三大突破:一是参保范围有突破。规定只要有工作经历并提供有效证明的都可以补缴,允许补缴的人员范围大大拓展;二是对于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人员,允许补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以应缴费用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收取利息,不再加收滞纳金。三是允许以个人身份 (含个体工商户和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一次性往前补缴,这对于大量应保未保或断保人员是一大喜讯,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问:哪些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答: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我市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的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之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问:补缴政策对补缴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全省历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如:2015年度数额为2623元/月),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问:补缴政策对补缴年限和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问:补缴费用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出补缴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材料原件,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批准后,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并补缴的,由本人填写 《个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经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复核批准后,于下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相关材料等,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在市社保中心申请补缴的(提报材料同上),由社保中心企保处审核,报市人社局复核批准后,办理补缴手续。
  问: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答: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
  问: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问: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如2014年12月31日已达到60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94428元,补缴费用到账后下月起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796元,加上年底1700元的取暖补贴,全年可领到11252元。
  问: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答: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
  问:对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这两种保险该如何衔接?
  答: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基础养老金,本通知实施后按本通知规定补缴的,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剩余的,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没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本通知实施后按规定补缴的,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上述惠民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确保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扩大补缴范围,提高或降低费用补缴标准,确保补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本报记者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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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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