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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租出借
作者:邓静
  本报讯 (记者 邓静)近日,我市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办法》规定,实行集中管理的房产、地产需要出租、出借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申报手续,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办法》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审核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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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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