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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办法》
实行案件审理主审人制度
作者:张睿
  本报讯 (记者 张睿 通讯员 张崇熙)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德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实行案件审理主审人制度的暂行办法》。
  案件审理主审人制度是指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主审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手续、程序等承担审核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所审案件终身负责的制度。《办法》对案件主审人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纪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按规定,案件审理室正式受理案件的当日,应当指定两人以上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并明确一人为案件主审人。在案件程序和期限方面,一般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结报批;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抄送有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归入被处分人人事档案。
  《办法》要求,案件主审人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审案、严守工作秘密,并列出14条禁律。其中,严禁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严禁案件主审人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严禁打听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审理的有关内容;严禁在容易失密的地方存放文件、案卷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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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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