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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监管新规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取缔
作者:张睿
  本报讯 (记者 张睿 通讯员 王晓华)3月20日,我市出台《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拟开办食品小作坊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办法》同时规定,小作坊应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并保存记录;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食品生产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应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办法》将于2015年4月17日起实施,届时,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小作坊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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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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