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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
较去年涨100元
作者:李根
  本报讯 (记者 李根 通讯员 李保栋 袁梦言)日前,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公布新调整的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起,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较去年上涨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较去年上涨1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近年来,我市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08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从2010年至今,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涨了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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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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