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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大幅上调
我市万余个体户免缴税
作者:李根
  本报讯 (记者 李根 通讯员 曲冰 张青青)日前,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我省增值税从11月1日起起征点上调: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举将使我市万余户个体工商户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年减少税额3000余万元。
  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整前,我省增值税起征标准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至500元。我省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全部按照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此举将有效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机会,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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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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