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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新“房东”
  “谁买房、谁房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除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外,在我们单位,更让未婚和婚龄尚短的年轻人们一片哗然。激起的岂止是千层浪,简直是炸开了锅。午休时刻,办公室里只剩下一个话题——讨论新婚姻法!其热烈程度和自觉性,空前的高涨。昨天我接到小尚女朋友的电话:“喂,大姐,请问尚房东在吗? ”“什么尚房东? ”我还没弄明白,大伙儿倒是一阵哄笑,嗨,这才反应过来,在新婚法的保障下,小尚可不成了房东了?因为他们未来的婚房,是小尚家全额出资购买的。而刚刚步入婚姻殿堂未满俩月的小黄,则不服气地抱屈:“老婆成了自个儿的房东了”!因为他的小家,从置房到装修,是女方家一手搞掂的,黄太太当然是名副其实的房东了。最不满的是婚龄已有十三年的大邱,五年前,由公婆按揭交了首付,为他们一家三口买了一套房子。可如今的房贷是大邱和老公共同承担的,很是辛苦。面对新婚姻法的解释,大邱愤愤不平:“凭什么我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十几年,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一旦婚姻发生变故,房子就没有了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 ”听听似乎蛮有道理的。
  不过,如此看来,新婚姻法在房产问题上,保护的不是哪一个性别的权利,而的的确确是出资人的权利。曾经在报纸上读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江苏的老两口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在北京买了套房子,谁知道女儿结婚刚一年就闹离婚。女婿说,房子是岳父母买给两个人当婚房用的,当然是夫妻俩的;女儿说,房子是父母赠给自己的,离婚丈夫别想分。老两口急了,自己用一辈子积蓄买的价值百万的房子怎么就要硬生生分给要离婚的女婿一半呢?可是根据早先的婚姻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一半就是应该有男方的一半。但是,如今新的立法则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这样便实实在在地保护了出资人的根本利益。
  新来的女博士小赵说:“咱宁愿找个没房的男人,然后两人一起打拼买房,不管到什么时候,互为房东,人人都有份!”是的,也许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物质意义上的家,就在于此吧。但是我想,只要婚姻的城堡牢固了,又何必在乎谁是房东呢?
□榕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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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版: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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